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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10月28日与装修公司签定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房屋产权人为我,由于一些细节问题与装修公司有争议,装修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12日与我父亲私下签定了另外一份装修合同,装修内容有很大改变,由于已付给装修公司16000元定金,装修公司拒不履行原先与我签定的装修合同. 请问我该怎么办?两份合同到底哪份有效?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04 1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子产权的问题,想必大家都很疑惑。住宅房屋的产权年限只有短短70年,还了大半辈子的房贷,产权年限一到,房子不是你的了,这谁乐意。不过,小南也跟大家解释过,关于产权年限70年的问题,是指的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你的房子所有权是不会变的,只要到期后继续缴纳一部分的费用,房子照样住。跟着小南看看,专业人士如何证明“你买的房子就是你的”。根据我国宪法,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土地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70年,工业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如果你对一所房屋有所有权,这个房子是你的个人产权,是你的私有财产。个人的私有财产是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另一方面,从物权法上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简单来讲,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性的,只要你买了这个房子,拿到房产证,这所房子就永远是你的。所以,别担心了,你的房子就是你的!重庆的房子产权虽然只有50年,不过还有什么可担心的呢?附:产权到期如何续?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 房屋产权证的概念  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 房屋产权调换要注意哪些问题,  通常在被拆迁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拆迁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产权调换一般分为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要注意哪些问题:  
    1、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面积。在商品房价格普涨的今天,调换房屋的面积对于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中间有两种情况应加以注意,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拆迁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  
    2、原地还房。不同级别的地段,房屋价值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同一级别的地段,也可能会因为房屋的所处的具体位置、朝向、楼层等因素,而出现巨大的差异。实际生活中,一些拆迁人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对原地作出与规定不相一致的理解,认为原地,就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处于同一地段,有的甚至将原地理解为与被拆迁房屋处于同一级别的地段。更有甚者,一些拆迁人利用自己特有的优势地位以此观点影响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给被拆迁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产权调换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部专门用于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对协议的名称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选择产权调换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应当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不应以其他名称不替代,协议的内容中,也应当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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