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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河北燕郊买了一套房,可是交房时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面积比合同面积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让我们来付清这超额部分。但是合同上写的让我看不明白:合同中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第1中方法进行处理:1  双方自行约定:(1)面积差异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结算房价(2)面积差异绝对值大于3%,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双方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 测绘报告为准据实结算房价。2  双方同意 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是,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 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x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我现在的情况是,当时交房时,开发商没有出具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 的测绘报告,只是告诉我产权面积大于合同面积,面积差绝对值 大于3%,让我付清这差额。其二,这合同条款第一条是写自行约定,第二条明确写着超出由出卖人承担。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请问律师,这到底差额是由买受人承担,还是由出卖人承担 ?还有我对这合同上面的文字比太理解。到底是按照第一条例还是按照第二条例走呢?还说这合同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房产纠纷 2018-09-15 1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新的国家级标准———《房产测量规范》,10种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算。  10种情况包括:  
    1.层高小于
    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  
    8.活动简易房屋;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0.据了解,新的房产测量规范将按精度等级不同,分别允许误差范围为±
    0.
    26、±
    0.
    6、±
    1.4,而旧标准允许面积测量误差为
    1.4。
  • 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
  • “不可抗力”成为众多开发商延期交房逃避责任的理由。《民法通则》第153条对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常以不能贷款、天气恶劣、材科运输困难等理由拖延交付。首先,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其次,贷款、材料运输等以开发商和银行、供应商为主体,其范围仅限于信贷、材料运输的法律关系,与购房者同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法律关系无关。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房屋按期交付;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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