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在青岛,律师您好,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交了两万定金。认购的房屋地址后经查明并非是置业顾问跟我所介绍得房屋,根据所签署得地址及楼号单元,房屋根本不存在。但其所售卖得房屋的确已有预售证,只是认购书地址跟其预售证不一致。从签认购书算起,售楼处约定7天之内去签预售合同,我发现此问题后找置业顾问电话质问,置业顾问没给任何解释,我随后提出要见经理,她推脱经理不在。之后我在约定期过后一天直接去找,他们还是说不在。约定期过后的第二天我又去找,他们的领头告诉我项目地址都是放售楼处地址,而且又说他们有一条规定最终都是预售合同为准。但我觉得很矛盾,因为他们有一条内容说是乙方认购此处房屋后不得更换房屋,而其经理最终告诉我既然签了认购书就是认可其所有内容。本人现在对开发商这一做法很不满意,即使地址更改我也不想买那处房子了,协商开发商退还两万定金,他们不退。请问律师,我这个情况打官司胜算大吗。

房产纠纷 2018-09-15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政府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没有建好的情况下预先与购房者签定预售合同,这种合同是为了限制物权,即为了防止开放商一房多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开发商取得允许出售商品房的各种手续后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只是在双方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购房者要取得对商品房的物权即所有权,还需要去办理过户的手续。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