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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7月卖出一套住房,由于当时是新房,没有产权,只有购房合同,我便于购买房出据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合同有关内容: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产权证取得后14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甲方违约双倍赔付乙方房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甲方按着乙方要求的价格办理。现在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可以办产权了,乙方让我出钱办理产权,我不同意,我认为合同上写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过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就不应该是我出钱办产权,你认为对吗?

房产纠纷 2018-09-19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
    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一、房子过户需要的手续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相关检查和评价。
    3.立契过户,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过户时,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买卖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别的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

  • 1、公证费:按房屋评估额2%交纳;
    2、房屋评估费:按房屋评估额
    0.5%交纳;
    3、契税:按房屋评估额3%缴纳;
    5、土地增值税:按房屋评估额1%缴纳;
    6、所得税:按房屋评估额1%或按房屋现值-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计税额计算)差额20%缴纳;
    7、房屋产权登记费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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