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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5年7月8日于邯郸建工集团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约18万购得一套期房,并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于2006年9月30日交付房屋,并且房地产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机关备案,如逾期,甲方(房地产)按已付房款的0.04%每日支付违约金,虽然我于2006年9月30日入住该房,但开发商直至2008年7月16日与我们签署正式合同,但就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逾期日期和赔付标准都打了叉,没有具体约定,也未能按约定办理权属登记,我于2009年5月25日向邯郸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开发商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算起,至2008年12月10日房屋登记备案止赔付违约金,但仲裁委裁决为,本案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年7月16日,应视为合同订立时房屋为已竣工房屋,出卖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应该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算起,购房协议书无效,我们有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果真不再有法律效应了吗?我们明明买的是尚未建成房屋,怎能按已竣工房屋计算呢?恳请高手指点迷津,谢谢了!

房产纠纷 2018-09-20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违约都是双倍定金,并赔偿损失,但是这个损失额度不定,有高有低,主要还是看判决或者私下协商。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1)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
    (2)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5)当迟延交房发生后,购房人在一年之内都没有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的行使。
  • 违约金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
    1、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2、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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