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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7月购买长沙**一套房,付给卖主史先生定金和购房首付款7万,并办理了过户,同时从银行按揭贷款20万转给了卖主史先生,留了一万于交房于时付清。之后卖主史先生老推后交房,合同约定是8月底交房,现已10月初,卖主现电话已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我找到此房的租户,经过沟通,此房另有房东,该房东是拆迁安置户,并有与原开发商的拆迁安置协议,并无房产权属证,长期打理出租此房有10多年了。

拆迁补偿 2018-09-21 1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 贷款买的房子是否能过户,要分类来看:
    1、如果是二手房,贷款买的房子,已经办理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再次出售的时候是可以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如果是按揭中的新房,因为按揭的凭证是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正式的产权登记,故并不存在房屋产权过户一说,所以,如果想要出售房屋,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基础,就是一般所说的,购房合同变更登记,但是需要跟开发商、购房人三方进行协调,可以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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