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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拆迁安置合同,内容:乙方购买甲方一间10平方米平房(小区内),不办产权证,价格1200元每平方米。(写明如乙方不购买,则赔偿甲方7000元)和预订安置一套房屋面积110平方米住房,(其中偿还拆迁住房45平方米,无证搭建房5平方米,增购60平方米(50平方米2500元每平方米,10平方米860元每平方米),交纳了拆迁面积(45+5)平方米的结构差价,安置补助费按50平方米计算,交房时间明确,写明违约须赔偿,争议则仲裁。——在延期18个月安置时,安置房面积108平方米,平房没有建成。开发公司要我1,无证搭建房5平方米需再缴纳860元每平方房款,否则不提供这无证搭建房5平方米的办房证的手续。2,因平房没有建成需扣我7000元。3误差的2平方米面积按860元每平方米退还。另,其提供的交接明细结算单无签字无公章,我要求加盖公章被拒绝。争议的地方是,1无证搭建房5平方米我已交了结构差价,但开发商说拆迁法,明文规定违建房拆除不与补偿。2 误差面积应该按多收钱退 3延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除赔偿安置补助费外)4 交接明细结算单需双方签字行,我不认可交钱就拿不到钥匙 4若仲裁我能少交多少钱?谢谢。

其他 2009-09-05 0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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