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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姐姐    被告弟弟。法院开庭中,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和出庭证人的正词都提出异议,称其相互矛盾,庭审两个月后还是给予认可。本案在当地是第一起,很多人都到庭旁听,因证人要一一出庭,结果每个证人的证词都不一样,惹的众人哄堂大笑,且证人出庭中,被告还当庭给证人传悄悄话给予提示多次,而法庭只给了警告。被告证人(两个侄子一个保姆一个医生)在证词中提到原被告父母要将产业给于儿子,且侄子是在探望老人时,而医生是在给原被告父母看病时,而且时间都是在两位老人临终前2天(两位老人死亡前后相差7个月,父亲是肺气肿在医院治疗无效后回家,18天后病故。母亲有老痴呆,时清楚时糊涂)庭审后法庭没有判决,对被告证人证词提出没有法律效益,要调解结束此案,可两月后却认可遗嘱在法律上有效,判决原告没权力继承,由被告全部继承。      以上说的只是判决书中重要的一点,原告身为父母女儿,对老人可敬可亲,照顾周到,在法律上应该有继承的权力,法院最后的判决公平么?公正么?原告现在该怎么办?因贫困无力上诉.........

继承 2018-09-23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到底是调解书还是判决书,如是调解书的,如是调解离婚的,则可另案起诉要求分共同财产。如是调解和好的,则应在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并分财产。如是判决书,则看是判离还是判不离,如判不离的,则可上诉,或等判决生效后另案起诉。
    如判离的,则可上诉或另案起诉分财产。
  •  原告死亡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要暂时中止,然后由原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决定是否继续诉讼,如果继续,这些人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这和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是不同的),然后继续审理。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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