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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您们好!

我非常需要您们的帮助!

我们河池人民医院春节期间发生了2起医疗纠纷。我们就是其中一起。下面我简单说下事情经过:

病人67岁,身体健康,有轻微糖尿病,在2月7日晚餐时不慎咽下鱼刺,8日感觉没啥。9日早上感觉不舒服,上午进入人民医院治疗,做了拍片,血常规(白细胞19.5,已有急性化脓性感染),食道吞钡,没有发现异物。做消炎输液处理,下午3点转入五官科,只有护士进行病历交接,无医生。11号做了心电图和X光拍片。13号上午做喉镜、胃镜(因肿和疼痛无法完成)。下午4点情况危急时作了CT检查,然后5点下病危通知,建议转院,商定14日转院,之后无任何措施处理。22:00病人呼吸困难,找医生,一名医生于22:25进入病房于一名实习医生、一名护士进行抢救,另一名医生打电话到处找人,来了个内科女医生说声吸痰处理就走了。到了23:10病人死于病房病床上,又来了几名医生,作心肺复苏,气管切开(23:50签署)0:10下死亡通知书。死亡原因怀疑:1、咽旁间隙感染,2、咽喉异物?3、糖尿病,4、高血压?医院当时要求进行尸检,家属悲痛之中未作处理,第2日又出具尸检意愿书,家属悲痛考虑糟蹋老人未同意并火化了尸体,下午觉得不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要求封存病历时又延误了一小时左右。目前也要求并签署了当地的医疗鉴定。

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

1、在处理过程中,我们不相信当地的医疗鉴定,是否可以重新申请省级医疗鉴定?

2、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而放弃医疗鉴定?

3、如果做目前的医疗鉴定该准备那些材料?

4、我们需要法律援助,因我们是弱势方,目前对我们不利,如果需要打官司,是否能打?你们是否可以进行援助?

劳动纠纷 2018-09-26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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