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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1月入职刚过试用期并与公司签了3年有效劳动合同,前不久公司不明原因大批裁员,人事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我写辞职信(没有犯任何错误)并给我三个月基本工资9000作为补偿,问及年终奖更是被一口回绝没有,真是气人。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其他什么饭贴,津贴等都不算。听一些老同事说他们每年年底都会发3-4薪相当于年终奖。我年纪还轻不怕找不到工作,只为公司的行为感到不满和愤怒,只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应该得到怎样合理的经济赔偿?公司违约应赔偿双培工资(这里所说的工资应该怎么算),加上代通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外是否有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呢?还有年终奖可以拿到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29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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