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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情况简介我于2011年5月16日到**公司报到,任职技术服务岗位。当时与老总谈的待遇是转正后基本工资5000元/月,试用期按照转正后的80%即基本工资4000元/月发放。签订劳动合同时上面没有签订试用期具体工资数额及试用期具体时限。合同签订时附带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不明细的考核方法。 到6月26日财务人员发放5月16日—5月31日工资时,是按照基本工资4000元的标准发放的。工资条上只有自己的姓名及各项具体克扣的保险及其他费用。 7月18日,老总与我协商由技术服务岗位转为研发岗位,说是7月18号之前的工资仍然按照原来技术服务岗位的工资发放,之后的按照研发岗位2500元/月发放。经双方协商我未有异议。 但是到7月27日财务人员让我领取6月份工资时,在我没有接到公司任何通知及协商的情况下,公司擅自将我6月份工资调低到2500元标准。我拒绝领款并向相关领导询问原因,竟以考核不合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减薪。我坚持按照原来4000元/月的基本工资发放,未有结果。 7月30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基础技术员岗位,安排换岗无心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如何获得自己的工资?如果通过劳动仲裁的话,需要什么证据?

仲裁 2018-09-29 2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的程序,用人单位就会停发员工的工资。
    因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是否可能得到:
    第1看官司是不是因用人单位单方终结劳动关系而引起的。
    第2看官司的赢面有多大,仲裁部门或法院会不会作出撤销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
    第3看双方的责任, 如果在纠纷中, 用人单位应负全责,则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员工可以全部得到。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有责任,\则员工只能得到仲裁、诉讼期间的部分工资。
    第4,工资补偿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
  • 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实际拿到的工资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仲裁怎样收集证据:  
    1、“谁主张,谁举证”,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  
    2、举证倒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申请调查取证,案件第三方持有的书证,可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若持有书证的案外第三人不愿将书证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当事人、代理人收集该文书确有困难的,则可由当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书面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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