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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合同于2012年6月28日到期,因身体和家庭原因,从今年二月份开始我一直在休病假和事假,3月初,主管领导找我做工作,为不影响部门招聘新人,我同意提出离职申请,当时领导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勾选协议解除,以让我可以领取失业金,并保留2011年度年终奖金。于是按照要求,我在四月底提出离职申请,申请离职日期是4月30日。5月15日接到公司邮件通知,让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去了一看,公司还是在解除原因处,勾选了“劳动者辞职”,而且对于年终奖金一事不予回答。我便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请问律师,因为公司领导有条件地做我工作,我才写了离职申请书,但现在公司不履行承诺,我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来给我赔偿吗?我在公司已经服务满8年了。

合同纠纷 2018-10-01 15: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 如果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你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离职,并不违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兼职除外),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
    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如有需要请与曹律师联系,为你维权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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