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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进入了SF公司应聘客服专员,被业务主管招为了业务助理。开始她说业务助理基本工资1500元/月,使用3个月,前面有7天的培训,7天内走人没有工资,进入试用期那7天就有工资。本人已经办理入职,进入试用期,也拿到了那7天的工资。该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每位员工都是签入职表的。所以我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第16天,公司要求给没有培训过的新员工培训7天,实际就培训了3天。在笔试考核上我没有通过。公司决定辞退我,给的理由是我不胜任工作职位。并要扣除我7天的工资,说那7天陪训没有工资的。经过本人的异议,公司又说我的职位是客服专员,基本工资为1000元,500元是绩效奖金,可以不给我的。我向公司表示会采取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司给我来电话说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证据,他可以销毁我在公司的资料,叫我不要以个人的力量来对抗一个成立2年的大公司。并叫我去离职表上签字同意发放的工资金额和不再追究,才给我工资,否则将不会给我工资。请问,我要怎么维护我的权益?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0-01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和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其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给予双倍的补偿。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应再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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