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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1996年到某国营单位车队修理厂上班,当时没有签订工作合同(那个时期单位都不与打工者签订合同),期间2011年因车队改制离开了一年,2002年又回到车队上班。2004年单位把我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我签订劳务合同,一年一签。2013年年底,车队告知我单位用工不能超过10年,现在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我也同意解除合同,可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义务依照国家劳动法对我工作期间做出一些补偿。 现寻求帮助,请有关法律方面专家给我提供信息,针对上述问题我可以得到那些方面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8-11-04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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