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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5月,我与XX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协议约定1 同意自报到起在公司服务2年,如违约则赔偿单位1万元/年2 毕业生需在9月16日到公司报道,如违约赔偿单位5千元注意:协议中没写明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终止之类的话。9月16日我按时到公司报道,并把户口和档案转到了公司。报到不久后,公司和我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同意自报到起在公司服务2年,如违约则赔偿单位1万元/年。在我工作期间,没有接受过任何第三方的培训。后来因为个人原因,我于09年3月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公司口头回复不同意我辞职。30天后,我办理完工作的交接和物品的交接便离职了。可是现在公司以我没有交违约金为由扣押了我的户口卡,并且不给我开具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公司现在拿当初的就业协议来说,说是就业协议不适用劳动法,属于民法范围。上规定了服务年限和违约金,违约就要赔偿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 劳动者离职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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