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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买方于是2009年月日12月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其中在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房日为2010年2月5日,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限为2010年2月5日,但买家因为个人信用问题,向银行贷款未成功,买方声称正在寻找其他银行的贷款,但就目前情况来看,2010年2月5日前是不可能将购房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卖方,卖方可否申请解除合同?当时签定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三万元定金,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卖双方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三万元;而还有一条就是如买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超过三个工作日,视为乙方违约。就上面的情况来看,我申请解除合同后,是否有权不退还三万元定金呢?

房产纠纷 2018-10-04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定金是确定的,订金仅是意向金;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定金交了后,买家不能申请退回,卖家不能履行的话要双倍返回;订金则没有这个约束,买家可以要求退回,卖家不能履行只需退回订金即可。所以,你要拿出单据来看一下上面写的到底是什么专家提醒消费者莫把定金当订金
      专家目前提醒费者,购买商品房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莫把“定金”当“订金”。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指明就是定金,那就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不能明确是定金,那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定金。
  •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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