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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12月12日,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在没有提前给员工辞退通知的情况下辞退了员工,并让其当天离职。此外,员工在公司没有发生任何严重事故。公司只是找理由说他们工作不积极。由于这样的原因,他们没有遵守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的工资补偿。这不合理吗?能得到赔偿吗?在公司工作,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12月12日,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在没有提前给员工辞退通知的情况下辞退了员工,并让其当天离职。此外,员工在公司没有发生任何严重事故。公司只是找理由说他们

劳动纠纷 2021-03-20 2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 如果主动提出离职的话,是没有赔偿的,也没有补偿。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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