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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法律咨询。我在一家外企工作,2007年入职的时候要求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因为工作出色,与这家外企直接签订了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今年(14年6月)又续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天,也就是14年8月底,通知我,由于架构调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为N+1,就是在我2010年开始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为开始,服务年限*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入+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目前7500元,过去12个月平均收入约为9500元) 但是并不计算我07年至10年这段时间在第三方公司派遣的部分。 请问,这样计算是否符合劳动法?如果我不按照公司目前赔偿标准,按照青岛劳动法律法规,我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2 15: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废止劳动法,只是自然废止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
    劳动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有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当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仅仅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进行修正和替代。
    劳动法涉及的问题是全面性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问题仅仅是劳动合同方面的。
    从广义来说,劳动合同法是广义劳动法的一部分。
  •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企业不让员工续请病假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但是病假期满的例外。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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