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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电话商务公司的驻**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外呼销售员工 因为最进和公司闹的不愉快然后看了下合同 就想辞职 突然发现我的加班费还没有给 合同上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00-12:00 下午是14:00-18:00 一周5天 但是实际上班的时间是上午8:50-12:30下午是13:30-19:00 偶尔会调休 如果迟到就是一块钱一分钟 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是1600 这个工资已经包含了每个月30个小时的免费加班时间 我现在找公司的领导说了下 他们不理我 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而且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已经加了班了 而且每个月的工资 都没有纸制的工资条给我签名的 都是在公司的官网里的 自己查询 我看了下官网里的工资条 都是看不懂的 不明不白的 律师大哥 大姐 帮帮我吧 我就是一个农村的孩子啊 搞不过公司的 但是我还想要我的加班费 怎么办呢?

银行 2018-10-15 08: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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