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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岳父在广东某工厂做搬运时受伤,受伤后送去广东从化市**医院治疗,头部被缝20针,多处骨折,脊髓部分也有伤害,被割去一个肾,治疗2个多月后,医疗费20多万 用人单位已支付 ,现在能自己走路,但手还是没有力,现在基本可以出院,目前有劳动合同 但是我岳父的合同已经找不到 ,但是有用人单位的工作证、工资单、医院病历、并且医疗费用一直是由用人单位支付,想回老家广西南宁休养,我现在想去办理:工伤赔偿,不知道该什么办理!所以想在这里得到各位律师朋友的援助 我岳父这样,伤残等级大约是多少级,按照工资单是4325元/月,里面扣除有伙食费、服装费、还有一个是社保费,余额是4000元/月,如果去办理工伤赔偿,大约能赔多少为合适?

工伤赔偿 2018-10-18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既然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自己不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各地的政策不一,具体细节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询,参考如下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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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并且医疗费用一直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伤残等级大约是多少级,如果去办理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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