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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于今年11月14日入司,近一个月后同我一起进入该公司的其他三人都以其部门人员臃肿为由被调到另一个人员缺乏的部门,而我因工作表现努力突出被留下来,可是半个多月后,即12月底,该司以我多次迟到为由开除我,我当时觉得自己的确迟到有愧同意了,但是之后该司却以公司规定克扣拖延工资,原本45天,只发除去双休后实际天数的工资,即33天,并且还要等一月底才同其他员工一同发放,我从同事那了解到之前有员工被开除也是如此,我这种情况是否权益受到侵犯?目前很急于拿到钱,麻烦告知!

劳动纠纷 2018-10-18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 1、工资是不能无故克扣的,即使是被辞退,也是做一天由一天的报酬
    2、单位的开除你是要有合法的原因才可以,否则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具体参考下面: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 《工资支付规定补充规定》中赋予了企业可以将扣款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可以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但对职工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当然这需要单位举证为什么罚你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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