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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这个月月底有一个项目结束了,在这家公司工作了3年零3个月,但是接下来的新项目工作地点有点远,有点不愿意去,公司人事也喊我去公司协商了,说我们现在有续签的项目,如果不愿意去的话也愿意赔我经济补偿金,我一个月平均工资拿到2500左右,但是他不愿意赔我,说只能赔底薪1600的3个半月,劳工法上面有写平均工资,但是公司说我们有续签项目,是我们自己不愿意,他们有权可以不赔偿我们,因为合同也终止了!之前工作地点在市中心,续签的项目在郊区!所以我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劳动纠纷 2018-10-19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
    1、职工本人的月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
    2、职工本人的年合同工资表中的总工资数额除12为月基本工资;
    3、职工本人的年薪除12为月基本工资;
    4、企业所有职工的平均基本工资;
    5、企业所有职工的所有收入的月平均数;
  • 《劳动合同法》虽未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按其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与劳动者新入职时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并无二样,劳动者同样处于未签劳动合同状态,权益同样受到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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