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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新招聘的员工,3月11日到的拉萨,3月16日签署的劳务合同,在此期间问该员工身体有没有什么反应,该员工说身体没事良好。3月17日正式安排在日喀则地区海拔4700米的一个矿山从事监理工作,在送往矿山的途中也经几次询问有没有什么身体反应,该员工依旧回答身体没事。3月17日下午18时到达矿山,3月19日该员工上吐下泻,并有发烧现象,矿山工作人员与3月19日下午17点立即将该员工送往日喀则市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高原肺水肿,并且该员工向医生承认在拉萨时就有头昏等高原反应。3月20日待员工病情稳定后立即送往拉萨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3月27日经询问医生,肺水肿已治疗好。再此期间,该员工的医疗费和伙食费都是有由我出的钱。我认为该员工身体条件不适合在高原地区工作,与该员工协商终止合同,并报销往来的路费以及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但该员工一听要解除合同,立即对医生说头昏四肢无力然后赖在医院不出院。医生也不敢出具出院证明。请问该问题该怎么解决,由于该员工之前就隐瞒有高原反应,医疗费和伙食费是否应该由我一个人承担。他在医院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算法?

劳动纠纷 2018-10-22 1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可按人身损害主张赔偿。
    工伤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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