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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个商场租了个门面,和物业公司签了合同,交了保证金和几个月的房租,合同上面写的租赁期是签合同的时间起三年,当时商场还在建设中,物业说后期商场建好了,会再签一个合同,合同上面没有写房屋的交付和验收时间,因为物业说不确定交付的时间,所以没有写,我想开一家玩具店,当时物业说我租的这层楼,有好几家是卖玩具的,其他就是儿童的培训中心,想着应该可以形成一个商业圈,所以我租了,现在物业说整层楼,就我一个玩具店,其他都是培训中心,之前发商场结构图的时候,还有其他几家玩具店的,现在却告诉我都是培训中心,感觉商场故意隐瞒,现在商场差不多建好了,但是我不想再开这个店了,后期的合同我还没有签,请问之前我交的保证金和房租可以要回来吗

房产纠纷 2018-10-25 1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
      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
    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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