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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拖欠工资,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该如何维权关于劳动纠纷的咨询

我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某公司,当时协议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4000元工资。于2014年10月11日试用期满后,提交了转正申请,也通过了转正,转正后工资为责任底薪加提成,底薪5000。到了2015年2月11日的时候办公室主任突然拿出两张通知单和一个免责声明让我签署,第一个通知内容是通知我提交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第二个通知是第一个通知的催缴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6日,免责声明的内容大概是说我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的声明,因为临近年关所以我没有签署,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2月12日公司向我发了通知督促我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并且签署劳动合同,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在2015年2月11日办公室主任给我那几个文件让我签署之前我已经请了假,因为家在外省并且家中有事需提前回家,假条从部门主管到公司总经理都已经签署,假期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到2015年2月16日(16号我们公司刚好放春节假)。因为时间紧迫,家中事情紧急我于2015年2月13日回家,2015年2月15日我收到公司通知,因为我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提交相关资料,所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我于2015年2月26日(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包含办理手续结算工资(工资是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工资),我因家中事情不能在该时间到达,于是我于2015年2月16日向公司发送了通知回执并且明确告知公司我将于2015年3月5日前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公司予以默许。当我2015年3月4日到公司办理相关事宜时告知我公司因为业务原因法人章不在,不能取现无法给我支付工资,让我于2015年3月9日前来领取工资,最后我在2015年3月9日也领到了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工资)。在此我想提问我该如何维权,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我们公司每月8日发上个月工资,但是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的工资给我到了2015年3月9号才结算,公司其他员工该时间段的工资都在2015年2月14发放,对于请假的员工直接代领或者打到了银行卡,而我脱拖了这么久,当我提出代领工资的时候老板告知我工资不能代领),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等侵权我该如

劳动纠纷 2018-10-28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3、或者直接打12333电话咨询投诉。
  • 解决劳动争议有四种途径,
    1、协商
    2、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4、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它的原则就是"先仲后裁",不经仲裁法院不会受理。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采用这四种途径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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