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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请简单咨询一下有关工作计算综合工时的这一项,不知道您可不可以简单的帮一下我,会耽误你1到2分钟的时间,谢谢, 我们的工作是12小时(两天白班和两天夜班,然后休息两天,白班夜班都是12小时工作)但是其中12小时中的8小时是正常出勤,另外三小时是1.5倍加班,法定节假日3倍,我们是倒班制度所以涉及到综合工时和加班费得计算,请问您我们的工作时间是以何种方式计算呢?可是我们公司根据我们上倒班的人员按照每月174小时的综合工时计算,剩下超过的工作时间按照加班费计算,这种方式法律上允许吗?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1 1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发现,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并安排补休,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给了职工补休时间,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综上,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
    4、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届时详谈。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关于这样的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是不是像其它加班时间一样给付加班费,得看具体情况,相关的规定如下: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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