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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因为拖欠工资,我去申请劳动监察,当天单位和我协商好,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我写了一份具结书,事后发现劳动合同存在试用期规定违反劳动法,要求其补偿,单位以具结书为由,不予补偿

劳动纠纷 2018-11-01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方式按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原因是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建议搜集保全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 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在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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