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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0月份正式在**公司上班,公司是注册在厦门。期间由业务员发展到业务经理一职,并帮公司成立了户外部,将自己个人能力所有,全部倾注于公司户外部门的发展上,其中包含了最重要的提供了供应商及业务资源链条,使公司由最初的只做化纤等面料产品发展到现在的集功能面料齐全的公司,并创造了相当的利益。公司负责人于今年10月19日要求我辞职并交接,但是我从入职到现在,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之前答应给我20%的利润提成,现在不仅2个月的工资拿不到(我每个月的工资只有2500元且没有五险一金)连提成的账目都还不算出来给我。我的业绩奖金至少也有5万以上。遇到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1-04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结清工资,所以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该立即结算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工资表应当有用人提供,至于提成账单应当由用人单位保存的,也可以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不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
    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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