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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10月23日在一家公司文职工作到2013年8月2号接近中午突然接到行政主任的电话叫我面谈,以口头的方式说我工作这么久没进展,要调我去分区当收银或制单,我问他我最近出了什么情况让公司做这决定,他没正面回答我,我提出了要求先跟直接管我们文职的出纳主管谈谈,得到允许。下午找了出纳主管谈,我问了同样的问题说我最近工作出了什么情况,她说我最近没出什么情况,就拿我以前发错过资料来说我,并说所有老大都签名了,我问她公司怎么安排我,她说公司安排我离职,并要求我写离职“不适合本工作”,当天下班之前结清了我工资和归还每个月扣我的培训金。正常情况下若是员工提出辞职,经批准后当月工资在下月16号发,培训金在离职两个月后才归还,因为是公司辞退,所以才结清。次日我带劳动合同找公司要求突然辞退经济补偿,但是公司否认,行政主任说工资已结案子已束,劳动合同无效,行政专员说是公司员工调度岗位,我不同意自己放弃工作,可是至始至终公司都没有调岗行文通知发到我手上,两位老大都强调好聚好散。行政主任说调岗,出纳主管说安排离职,行政专员说是我自己放弃工作,面对这样的情况,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05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作岗位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需要调整,双方同意可以调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员工同意强制调岗,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需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 首先,劳动关系成立,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费,无论这个时间约定在白天还是完上。 其次,仲裁对9月的加班费不受理,但在法院应没有超过失效,法院会受理的。 再次,对
    9、10月的加班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规定仲裁庭应裁决支付加班费。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加班费由约定从约定,没有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可以去查阅劳动法上对此的详细规定。 很抱歉,由于这一阵忙,现在才给你会话
  • 找一下单位有无下列情况,依此为由就没事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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