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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现已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时间是2016年11月24日,地点是工作单位。2017年1月份已经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有认定的书面材料。认定材料上的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并不是一个单位,可能存在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情况。由于是临时工,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后期的赔偿方面会不会成为阻碍。另外,手术时面部植入了钢板,现在并没有取出。我想咨询下面几个问题。

1、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2、终止劳动关系和继续劳动关系,两者在赔偿上有何差异;

3、一次性赔偿之后,再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赔偿,比如:拆除面部钢板的手术费用

4、因为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赔偿方面有何影响?

5、本人想继续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时,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6、双方就赔偿等方面产生纠纷时,打官司能否胜诉

劳动纠纷 2018-11-18 2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
    证据一般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直接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一般需要两份及两份以上的证据来佐证某一事实。以上所讲有很多都是间接证据,因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会受到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方面的影响。
    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没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建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多搜集上述证据。当然,现实中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也不止上面提到的这些,只要是能证明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
    在搜集书面证据时,搜集的书面证据最好有用人单位的盖章或者老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2、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1】劳动者工伤五级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提出与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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