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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甲方的儿子,现在甲方由于儿子结婚特将名下房产赠送给(乙方两人)。为避免纠纷,特订立如下赠与协议: 一、甲方将名下xxx区F14-2-101室房产赠与乙方***和***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 乙方两人对上述该房产所有权所占比例各为百分之五十。 三、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人各持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自乙方两人领取结婚证后即行生效。 首先这份赠予协议上的房产是城中村的新安置房,户主是男孩父亲,做过协议后户主姓名暂不做更改,只是为新婚女孩做一个婚姻的基础保障。这样写这份协议,生效吗?有没有权威性?如果以后发生新人双方离婚的情况,还有没有可能变相的剥夺女孩的房产所有权?比如:户主单独出售、变更或另立遗嘱等。 谢谢律师帮我做下分析。。。。。。。

离婚 2018-12-13 07: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钱,以其子女的名义买房的,视为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看你父母是否是以你名义买房,有协商的按协商。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您男朋友父母婚前赠与的房子属于您男朋友的,但是婚后以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若以后离婚,你们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婚后如果办证时你对象同意加上你的名字,属于将自己婚前房产的处分,变为你俩的共同财产,在产权证上不注明份额的情况下,你俩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办证只是你对象自己的名字的房产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
  • 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你个人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有约定,这房子属于你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你一人所有,
    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你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共有财产,离异,你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
  • 如果父母以书面、公证的形式明确房子是赠与儿子个人,且将房子仅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的话,可以认为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房子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儿子将其妻子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中,可以视为是对其妻子的赠与,其妻子对该房子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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