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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根据国发【1998】第23号及国发【1994】第43号规定,旧房{30]年,承租人在支付或扣除房屋的成本价补偿给被拆迁人后,享有被拆迁人的一切权力。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第13条规定,原承租人 ,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共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无效。第27条,未获原承租人授权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行使了承租人权力,协议无效!,那么被拆迁人无权随意强行将被拆迁主体-承租人自行安排或产权置换。是否成立?

拆迁补偿 2018-12-13 0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房屋拆迁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再将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而是将承租人作为独立的拆迁当事人――即承租人,并在该行政法规中赋予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承租人的概念  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对房屋占有、使用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以租赁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确定承租人的身份必须以租赁合同为准。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三)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承租人从被拆迁人中独立出来,单独在拆迁法律规范中规定了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的的权利和义务。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
    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拆迁时仍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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