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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2年多了,孩子刚6个月。我们是相亲介绍的,之前没什么了解,由于我是做室内设计工作的,她妈妈二话不说就看中我了,当时我不知情,她家刚刚换了新房,还没装修,我正好派上用场。交往不到半年她父母就催着我们结婚,考虑到我还没房,就答应结婚在她家住。那时她们一家表现的特别热情,对我也很好,我们就开始筹备婚礼,办事结婚了。之后又帮她家亲戚装修了3套房子,然后岳父母以我父母家距离太远,以?后老婆怀孕、照顾月子、抚养孩子不方便为由,让我父母换房搬到离她家近的地方。但由于那时我父母房子还没卖,没有资金又无法贷款,她父母出主意用我们的贷款购买,所以房本写的我和我老婆的名字,但全部房款都是我父母积蓄和卖房款出资的。待拿到房产证,且孩子出生后,我发现老婆一家,对我和我父母不像原来认识时那样了。我做什么都看不顺眼,对我父母更是一百个看不起……最让我不能容忍的是,老婆一家在背后经常说我和我父母的坏话,而且都是带蔑视和辱骂性的言语。尤其是丈母娘从中挑拨没事找事,我老婆也不站在我这边……我父母现在心里很不踏实,想把他们自己的房子重新过户到他们名下,然而我老婆极力反对。说本来就应该由男方出钱出房,这是天经地义的,现在要过户也行,但要求我父母出资给我们买房才行。我这人就是太实诚了,老认为人与人之间将心比心,真心能换真情……唉。只怪我社会经验太少,太容易相信别人,对人又没有什么戒心,我现在很痛苦,现在应该怎么办?谢谢!考虑到我还没房,抚养孩子不方便为由,但由于那时我父母房子还没卖,对人又没有什么戒心

房产纠纷 2019-02-01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只要无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此约定合法有效。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当事人结婚前,女方父母为女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增加女方姓名的,应当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即女方享有不动产物权。
    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婚前房婚后产权证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基于您的描述,该房产属于您婚前财产,现在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只需将对方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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