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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责任划分的问题。我在幼儿园上延时班的课(下午放学后的特色课),上课时幼儿园会有一个配课老师协助我上课,主要负责给孩子们换衣服、接送、带领去卫生间等。圣诞前一节课时,这名配课老师要装饰班级离开了一会,在离开期间有一个孩子要去卫生间,配课老师不在所以我就带着去了,结果孩子出卫生间时被高出地面一块的地板砖绊倒(高出的地板砖算是安全隐患吗?),胳膊摔伤致骨裂和错位,作为上课老师,我有责任,所以当时孩子的医药费都是我垫垫付的,幼儿园说最后可以通过保险赔偿,但不一定全报销,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问题责任怎么划分?幼儿园、我和配课老师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幼儿园有签过协议,主要就是关于延时课发生事故后需要上课老师负责的那类协议。

交通事故 2018-12-18 16: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导致大腿骨折,要是幼儿园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幼儿园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幼儿园出现意外事故通常幼儿园要负一定的责任,具体要看过失程度。部分法条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幼儿园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幼儿园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负全责。

  • 1、首先申请进行工伤鉴定。
      
    2、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关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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