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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13岁?在本镇上初中二年级?在学校无怨无辜被15岁半的初三学生误以为我儿子跟老师告状了?晚饭时?初三学生把正在教室吃晚饭的我儿子喊到厕所走廊不问青红皂白?用斧头打伤头部?流血不止?学校监控录象看的很清楚?我儿没有还手??当时晕眩几分钟后?在学校自己用水龙头冷水冲洗止血??后来到教室感觉左边手脚麻木不听使唤??自己到班主任老师那里?自己借班主任老师电话打电话给我告诉我的?儿子受伤后在学校呆了快40多分钟时间??学校当时都没有人通知我?也没有人送我儿子上医院做伤口处理?我当时不在本镇没有那么快赶的回来?就打电话要儿他爸爸急忙赶到学校自己把儿子接出来上县医院做检查住院的?学校一直没有人跟随也没有电话问候????在县中医院住下后?医院医生建议我们上市医院?第二天又自己上市医院检查?学校也都没有一人跟随?我们打过好几通电话给学校负责人他们负责人说要我们自己借钱自己送市医院做检查去???我们怕延误治疗时间?也只好自己送市医院做检查?市医院检查出儿子头部多处凹陷性骨折伴有硬膜血肿??医生要我们选择治疗方案??一是做保守治疗?二是做开颅手术?我们选择了做保守治疗?因为我们担心头部手术太危险了??检查治疗了半个月时间?半个月后儿子闹着要出院?因为马上要考试了??我们也怕耽误儿子学习?就自己要求出院了?现在儿子在学校读书?但现在儿子还喊头疼??住院期间??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现在我们经派出所调改??我没有要求陪钱我们??我现在就只想要学校给我们一个答复?希望能给我们签一份协议?要是我儿以后有什么后遗症的话?经鉴定是属这次受伤引起的话?后果由学校承担?可学校不愿意签??请问?我这个要求过分吗?还有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要怎么控告他们呢?他们两方又应该各自负多少比例的责任呢??还望答复?谢谢?。。。。。。我儿子13岁?在本镇上初中二年级?在学校无怨无辜被15岁半的初三学生误以为我儿子跟老师告状了?晚饭时?初三学生把正在教室吃晚饭的我儿子喊到厕所走廊不问青红皂白?用斧头打伤头部?流血不止?学校监控录象看

刑事辩护 2019-05-31 09: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一、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无责任为例外(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如果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打人者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派出所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伤残等级鉴定是以病情经治疗稳定后为准。
      
    1、轻重伤的鉴定,是以伤后当时的创口(深达皮下部分)的长度,或者愈合稳定后的疤痕长度来定伤的,与缝合针的长度无关。
      
    2、你说的原伤口长度,是否是医院病历所说的长度?医院医生一般不会用尺子量长度的,所以不准确。
      
    3、只有法医鉴定的时候才会量创口或疤痕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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