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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1年7月入职于贵州地矿某地质大队,在学校的就业协议上约定了3000元的违约金,入职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家庭原因我提出了辞职申请,单位要我赔偿违约金3000元,归还入职时的安家费2000元,以及说我原来的工资每个月多发了1200元,需要把多发的交出来。我简单的算一下需缴纳一万多,我工作半年的收入还没那么多呢。我想问一下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2-23 2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二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二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 没有特殊情况应该交违约金。所谓特殊情况就是特别约定意向书的必须经学校盖章方能生效等等。因为意向书是你跟单位签的,其实质是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是你和单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他生效条件,并且双方没有欺诈行为,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显失公平,没有合理的情势变更等情形,那么自你们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既然合同有效,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自然有效,数额如果明显超过其损失的话,可以协商减少。

  • 1、公司未更你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为十一个月。
    2、由于公司未依法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按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与你你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因向你支付合理的补偿费,每年最低应可相当于年薪的30%,而且约定的违约金也应合理。你所述的违约金如果显然与你的竞业禁止补偿费不相配,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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