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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好!???我在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从(2011年10月15日应聘资料员录取成功试用期一个月,月薪2000元)2011年10月16日-2011年11月18日工作了34天,19号早上提出辞职,20号把工作交接完就走人了(试用期是提前三天辞职还是提前三十天辞职合理?试用期未和我签试用期合同该公司合理吗?)。我走的时候问我交接工作的人我的工资情况,他说公司会按时发给我的,我想按他们公司规定每月10号发,所以就等到2011年11月10日发,但我查卡号没工资收到,到现在属于我的工资一直未打到我的卡号上,2011年11月12号我打电话问该公司的老板说:我辞职交接完工作要我留下来一个星期交接工作才能回去,但我已经把工作交接了,如果有问题可以打电话可以和我说交接工作,还说工资会给我,但现在一直拖欠我的工资。还是提前三十天辞职合理?试用期未和我签试用期合同该公司合理吗?我想按他们公司规定每月10号发,还说工资会给我

合同纠纷 2019-06-13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具体来说,按公司流程办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后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辞职。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合同期内,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离职。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就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的,属于违法现象。单位不在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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