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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6月底来到一家上市公司工作,7月初于该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一直从事管理工作,2012年10月因公司原因所负责项目部撤销,11月回公司另行安排。2013年3月公司通知说因无具体项目所以无法在原管理岗位继续工作,要么公司安排做保洁员或服务员要么待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且必须每天待在公司里随时听从调遣,如不愿意可以辞职。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补充一点:我们这边是兰州,公司给我们的基本工资是940元,扣过保险后拿到手也就是700元,这个是否也不合法呢?

劳动纠纷 2018-12-21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下、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外的一切工资报酬。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清欠办投诉,责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可以按照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处理。
      《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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