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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4月份接手经营店面,当时转让费是13万元,接手的时候我问过单位他们说门面房会一直出租的,而且我享有优先租赁权,我们的合同一直都是一年一签的,今年单位说他们要收回房屋,让我们合同到期后搬离,两年多来我投入的资金差不多快20万元,生意刚刚有点起色,要是搬离我们的损失由谁负责呢,单位的门面房是当时我前任的店主他们集资盖的,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接手的时候我问过单位他们说门面房会一直出租的,而且我享有优先租赁权,要是搬离我们的损失由谁负责呢

合同纠纷 2019-03-21 18: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如果打算转租的话,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构成违法转租,会对你们产生不利后果。而且转租的话是次承租人与你们签定租赁协议,你们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依然需要支付租金。
    转租程序大概为:
    (1)征求出租人意见,了解能否转租。
    (2)若能,寻找次承租人并与之签定房屋租赁合同;若不能,可以通知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多余的租金。
    (3)由于你们与出租人之间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与次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时,可以考虑将你们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写入合同中。
  • 房屋出租合同又叫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出租合同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商议,同意以下房屋租赁权转让事项,订立本转让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坐落:裕华区中仰陵村北口小学操场西侧。   第二条 甲方将房屋租赁权转让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一年,一次性支付转让费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分 期支付,分别为 、 、 ,支付间隔为 个月。
    房屋内所有甲方持有物品及非持有物品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拥有乙方 的股份,此股份分红于每月月底交付甲方,若房屋内出现违法活动、人员伤亡等情况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有责任为乙方经营提供必要帮助,乙方于每月月底给甲方提供详细账单。乙方在租赁期内承担所有的经营支出。   第五条 若房屋在转让费付完之前出现意外情况(本村提前拆迁、双方协商解约、房东终止合同执行及其他),则终止合同,未支付的转让费将不再支付。
      第六条 若合同双方中任意一方单方面提出解约,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则由毁约方支付另一方全额转让费的 作为赔偿,则合同终止,未支付转让费将不再支付。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以上是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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