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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014年,我哥当村主任时,因撤销村会计之职,其妻张某和儿子闯到我父亲家中吵闹,我父亲患严重心脏病动手术刚出院不久怕生气,我弟弟便让她们走,就是不走,我弟便推搡张某的儿子让他走,张某的儿子碰到了张某,张某顺势假装倒地,诬陷我弟弟把她打伤了,其后张某走关系做了法医鉴定为轻伤(实际是张某一年前洗澡摔跤留下的旧伤),我弟弟蒙冤被刑警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了七天,后改为监视居住,无果。

??2016年张某在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我弟弟赔偿医药费,一审判决因刑警队没有结案无法证明张某的伤是我弟弟打的,故不支持其赔偿要求。后张某上诉到中院,中院判决发回开发区法院重审,二审时张某又改口承认是我弟弟推她儿子碰到的她,我弟弟没打她,因我父亲的病历诊断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实际上复印件上已经加盖了公章应等同与原件,开发区法院判决我弟弟负30%的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

??请问律师:1.张某在刑警队诬陷我弟弟动手打了她,致使我弟弟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了七天,之后在法院张某又改口承认我弟弟没打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2.我父亲患严重心脏病动手术刚出院不久怕生气,张某母子上门吵闹威胁到我父亲的生命安全,我弟弟为保护父亲推张某儿子走间接碰到张某,我弟弟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

3.我弟弟该负担张某的医药费吗?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算不算正当防卫?

3.我弟弟该负担张某的医药费吗?

损害赔偿 2019-06-03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诬告陷害罪中的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从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虽然不要求告发的内容具有详细情节与证据,但仅向司法机关声称“某人是罪犯”或者向110报警称“某地有人犯罪”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 诬告陷害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群众举报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
    一、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第
    二、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  第
    三、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第
    四、诬告陷害情节严重,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  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
    诬告陷害罪法条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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