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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之前和两人都有业务往来,但是这次结算的款应该给A打过去,结果填写单子的时候把B的卡号信息填上去了,最后把这笔钱打过去了,打错后第一时间联系到这个人,开始他说查询到账后就立刻退换,第二个电话他说这卡在他朋友那,他联系到他朋友后退换,第三个电话说联系不到他朋友,也不愿意提供所谓他朋友的联系方式,第四个电话直接不接,然后一直关机,事后通过各种渠道与他本人联系,他都以第三方来他套话,套这件事的严重性,后果,这能否算欺诈?

现在已经掌握证据:

银行打款记录,银行打款回执

对方身份证号码,对方身份证号码所属地址信息

所有QQ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但是没做录音

他之前所在公司的员工证明

已经联系到他老家的父母,但是他父母也不怎么管

已经以不当得利起诉3天,今天咨询法院,说7个工作日内会发传票

现在找不到他的人,所有北京号码他都拒接,他父亲联系的到他,但是和我们还是有所隐瞒

另外想咨询个问题,如果这笔钱在我们起诉前,他收到并且取出花掉了,能否构成恶意侵占,如果他本人拒接我们电话,并发短信欺骗我们说这个号码已经不是他本人使用,这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能判对方,会怎么判?

如果最后找到他本人,钱花没了,怎么样判决

我们掌握大量证据,这件事胜诉概率有多少?

诉讼 2018-12-31 22: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手机通话录音可以被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法律上有一些限制。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 法院传票无法直接送达接收人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的方式也无法送达的,且无法查找到对方下落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法院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送达传票后,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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