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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把夫妻共同房产经过赠与公证过户给了姐姐(姐姐以前在公证处当过主任),母亲一年前去世,儿子守孝1年余才知道该房产早已过了户,得知该赠与公证有问题,1能否不推翻该赠与公证书,要求姐姐在该房产证上加上弟弟的名字,如果姐姐同意加,请问通过什么合法手续才能加上弟弟名字,而且日后不出现问题。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2-26 1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确认合同效力:在你与开放商的诉讼中,应当已经确认了你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情况下需核实你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也就是说房屋是否是经济适用房等国家限制买卖的房屋)如果房屋不允许买卖,你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如允许买卖,考虑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情况下,你可以向对方送发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理由为合同目的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务必保留已送发解除合同通知的证据。对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月不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视为合同解除。
    三,另种解决方法:合同有效情况下,你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由法院来核实合同是否可以履行。如确实无法过户,审理过程中双方可协商变更履行方式(如变更底挡)如拒绝变更,你可当庭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法庭记入笔录。
    此方式即可给你们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一次机会,又可以再不能协商情况下,保存你要求解除合同的证据
  • 房屋买卖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公证申请。
    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提交材料,填写申请书。
    (二)公证受理。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三)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 一、房屋继承必须公证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二、有必要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公证吗  有必要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继承过户,需要的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需要缴纳的费用大概有:  
    1、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
    2、转让手续费1元/平方米;
    3、印花税5元/证;
    4、契税按房屋一半价格的3%收取。如果你所继承的房屋amp;#251;有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还需要申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缴纳10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5元的印花税、
    0.5元/平方米的测绘费。
  • 由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儿子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未成年,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由监护人代替签字。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依照流程规定,签署合同,办理过户。
    前提是,住房无抵押,贷款还清,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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