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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对方意图从我所得益的与他无关的项目中获得利益(想在我身上敲取钱财),在争执过程中有另一同事回来了,对方激怒我并用语言挑畔说“有种就过来打我!”我气不过冲过去跟他对持,他从身边拿了一张椅子出来,并扬起椅子作势要打过来,我就一把扯住他的胳膊,两个就扭打在一起,最后是我把他按在了地上,他用手把我的鼻子和脸抓伤,同事将我拉开,停止了打斗。当晚对方报警说我动手打他,要求我赔偿他医药费等,同事(与对方有利益关系,有偏帮嫌疑)也录了口供,说我动手先推他。对方第二天去医院验了伤,说是头部肿了,头皮擦伤渗血。警察问我是否愿意赔偿对方医药费,我说不愿意,我也有伤,于是我也在第三天早上去医院验了伤。后来双方把各自验伤报告提交给警察,警察说都是轻微伤,构成不成轻伤。对方申请法医鉴定。暂未有结果。

????我问警察如何处理,警察说目前他们掌握的证据,他们对赔偿问题双方自行协商,但要对我单方面作出行政处罚,要罚款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我不接受罚款就对我作出拘留5天以下的处罚。

????请问这判罚公正吗?打架双方各有伤害和过错,为什么不同时处罚两人呢?假如对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派出所对我作出的单方面处罚是否对我不利?我在第三天早上才到医院做的验伤报告是否有效?如果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两人同时受罚,这样我要怎么样来做?

诉讼 2018-12-31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打架, 致对方都是轻伤 。双方都属于涉嫌故意伤害罪。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也都要承担对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没有使用器械,你不属于正当防卫,双方都属于打架斗殴行为。
    如果对方使用器械,你在反抗中造成对方轻伤,则属于正当防卫。
  • 打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具体看案情,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双方打架受伤,一方轻伤一方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都会被拘留。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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