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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X抵押】 【√未抵押】

抵押类型:X ,抵押人:X ,

抵押权人:X ,抵押登记机构:X ,

抵押登记日期:X ,债务履行期限:X ,

抵押类型: X ,抵押人:X ,

抵押权人:X ,抵押登记机构:X ,

抵押登记日期:X,债务履行期限:X ,

律师你好,你帮我看看这个X表示有没有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有没有抵押

房产纠纷 2019-05-15 2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提示性条款,是抵押合同中应当具有的内容。债务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被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到期末履行债务,所以,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有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
  • 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二年除斥期间,因此原告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 关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物权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37条第
    (二)项和《物权法》第184条第
    (二)项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押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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