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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试用期最后一天被以“公司精简员工”为由裁员,我拒绝签署相关材料。第二天商谈后,人事出具了前一天即试用期最后一天日期且加盖公章的解除通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本人主张该通知不合法合规,应以正式员工为准支付1个月通知金+1个月赔偿,总计2个月赔偿;公司主张试用期最后一天意思表示了,不管本人是否同意,即为试用期员工赔偿1个月。请问,依照我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主张正式员工2个月的赔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22-09-29 2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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