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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您好!不好意思打扰您了 请教您一个问题:2010年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用单位质保金100万买的债权,2012年8月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债权转让金400归公司法人个人所有。( 一、2010年3月3日公司注册后至2013年从未年审过;二、2011年公司因虚拟资金吊销营业执照;三、2012年公司法人因虚拟资金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60万,当时没有追究债权为职务侵占罪)2016年县法院判公司法人为职务侵占罪合适吗?是不是按挪用资金罪合适呢?祈求解答 谢谢律师您的解答!

公司企业 2019-01-07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嫌职务侵占,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万已属数额巨大情形,如无其他情节之下,可判5-7年。
  • 单位行贿罪中法定代表人量刑原则: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按照这些原则分:
    1、在单位中分配或实际掌握权力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支配、主导能力
    3、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态度,比如是否积极出谋划策、积极实施
    4、如果是索贿,谁直接应诺;如果是主动行贿,谁和对方提出并实施等。
    所以对单位行贿罪中法定代表人的量刑原则应按其责任来进行。
    单位行贿罪他都是由一定责任人所指使的,在对其主要责任人量刑时需要参考其在其中的作用,有作用越大,所受惩罚也应越大,如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参与则不受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其一定就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情况来判定。
  • 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挪用资金后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情况系,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涉嫌挪用资金而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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