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公公生前有三个子女,我婆婆是第二任妻子,育有一子(即我的丈夫),与前妻有一儿一女,儿子当时判给前妻,女儿判给我公公,我公公于13年10月去世,去世时农村有一幢房子,城市有一套房子,17年初我们将农村的房子卖给政府,共计40万,11年我丈夫购置了一套房产,但当时工作不久没有什么存款,是公婆支付的首付款,现在我公公的一儿一女起诉我婆婆和我丈夫,要求继承遗产,他们起诉的范围包括公公死前几年的工资收入100万左右,以及我丈夫购置的房产,我公婆共有的所有房产,由于公公身前是医院股东,死后我们已为其支付了40万左右的债务,并将其中一套共有房产转到我婆婆一人名下,想咨询一下您,公公生前给我丈夫购买的房产以及生前几年的工资收入(死亡时账面无存款)算是遗产范围内吗?但当时工作不久没有什么存款,要求继承遗产,算是遗产范围内吗?

继承 2019-05-15 16: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继承过户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
  •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遗产的范围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还包括其应承担的财产义务。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它们同时依继承法移转给继承人或其他人。继承人若接受继承,则必须连同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及债务等共同继承。
    反之,若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不再负有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权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周口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