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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买卖居间合同,乙方办理的是银行贷款,甲乙双方按照流程办理了初期的相关手续:包括到房产局签订买卖协议和银行贷款申请,首付款打入资金监管中心。但后来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银行贷款审查未能通过,甲乙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了买卖协议注销手续。据中介说,要想继续办理贷款就得重新换银行贷款,重新签订买卖居间合同,重新再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买卖居间合同有如下规定:“双方约定,乙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经银行贷款审查后,如出现乙方或家庭成员恶意隐瞒贷款次数、逾期还款或未还款等不良征信记录,导致贷款审查不合格,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选择补资料、提高首付或选择一次性付款,买卖关系暂不解除,但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未对任何一种方式做出选择,甲方有权解除。”乙方提出提高首付,换家银行贷款,甲方给乙方提供两种选择,一是一次性付款;二是提高首付,再换家银行办理贷款;但如果按照第二个选择,甲方提出要求。由于乙方资金不能按期到位,甲方已经承受了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甲方考虑到,换家银行贷款,乙方还会遇到审查未能通过或拖延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会继续增加甲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第二个选择,甲方认为有权依据买卖居间合同第六条(1)规定(“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或改变贷款方式及贷款金额,则乙方须补足所差房款,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乙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后经丙方从中调解协商,甲方同意降低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乙方同意并约定于当日下午签订买卖居间合同。但下午乙方并未到场,中介电话询问后告诉甲方,乙方说不买了。甲方认为乙方已经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但甲方不想追责,耗费精力,因此并没有追究。之后,中介告知甲方,乙方还要买甲方的房子,但甲方基于乙方的诚信一直在考虑,不想乙方一纸诉状将甲方告到法院,请问甲方违约了吗?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买卖居间合同,重新签订买卖居间合同,买卖居间合同有如下规定:请问甲方违约了吗?

房产纠纷 2019-06-13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居间协议,实际是由中介进行操作的。  签订该协议时交付的款项,一定要注意是订金,还是定金。  签订居间协议后所交付的一般属于定金,一方违约后定金存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效力。
    因为居间协议仅是对房屋买卖内容的简单描述,若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无法针对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属于不归责任何一方的法定事由,这时可以主张定金返还。
  • 首先,买房要贷款的话,需要卖方同意。然后,买卖双方的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买方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卖方的房产证、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到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受理后,买方将首付款打给卖方,不打也行,双方协商。
    银行在受理贷款业务后,会在3个工作日之内下达承诺函,这个承诺函非常关键,卖方需要收好,因为这是你拿钱的证明。承诺函一下,双方便可以去银行办理过户,到时候需要银行给您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出面才行,并且带着承诺函过来。
    在承诺函下达之后,银行会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卖方放款,到时候即使卖方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了。
  • 贷款没有还清的话是终身追索的,且资信上留有黑色记录。银行没有找你可能是已将该笔贷款当坏账核销掉了,再找你要钱的可能性较小,但只要有债权凭证可以随时要求法院执行。对于你自身而言,有不良记录以后贷款可能很难。
  •  当办理了贷款后,要注意及时还款,根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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