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女,身份号XX,该同志2010年6月23日应聘到我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18年6月23日。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无假不到,连续旷工三天,已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公司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2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于2016年1月14日补办离职交接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公司为其办理的个人社会保险截止2014年1月31日
特此证明!
XX单位
2016年1月14日
请问该离职手续能否证明事实:
1单位2014.01.23日对我单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并且停止保险购买的事实行为,解除了与我之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不谈时效的情况下)我此证据向相关部门提起要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我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能否获得支持
旷工的事实案情是我生病单位不给我办理请假手续。单位未按违纪员工奖惩流程就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主动事实解除劳动关系未通知过我,也未出具解除关系证明。而其按违纪员工奖惩流程就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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