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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从北京寄往包头的物品,价值4690元,我是收件人。 快递公司迟迟没有派件,上网查询单号,显示已被签收(签收人与收件人无任何关系)经过电话询问,得知物品已遗失。这种情况,遗失物品的损失是否应由代签收的人负责? 或者按照没有保价的物品规定,只赔偿运费的五倍呢? 谢谢!!

损害赔偿 2018-12-28 2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快递中途消失,消费者如何从快递公司获得赔偿?
    快递中途消失,并没有送到买家手中,快递公司或快递员需要承担快递丢失的责任,在快递的运输流程中需要先了解快递的丢失点在哪里,不同的丢失点有不同的责任人。
    1、快递取件后丢失,未扫描的订单由收件员负责赔偿。
    2、快递扫描分拣后未发出或者未到中转网点丢失的,由发件网点赔偿。
    3、快递在中转网点丢失的由中转网点赔偿。
    4、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扫描分拣后丢失的,由目的的网点赔偿。
    5、在快递派件途中丢失的,由快递送件员赔偿。
  • 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
  • 你好,鉴于你以上陈述,如果快件被退回被你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的收件人员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熟知相关业务工作,作为快递公司应当做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在运送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应当及时联系收发人,因此,向上述情况,快递公司并没有做到为要的告知义务,给你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另外如果快件遗失,凭发件回执单唯一索赔,请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未尽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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